李某等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04)星刑初字第3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焱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刑事犯罪。李某、王某伙同他人在银行的柜员机上贴上关于“如遇吞卡请拨打××服务电话”的通告,并在柜员机的插卡口内做手脚,导致取款人在插卡时卡被吞卡,取款人误认为柜员机上贴的通告是真实的,即拨打该“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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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04)星刑初字第318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景娥。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于广西桂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3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4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因结伙作案延长拘留至2004年8月14日,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1986年1月2日出生于广西桂林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02年8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04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因结伙作案延长拘留至2004年8月14日,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唐桂龙桂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阳小荷;审判员:王平克;代理审判员:张焱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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