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诈骗、敲诈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洛阳保安培训基地业务科

洛阳保安培训基地业务科

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山刑初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萍 单位:
本案存在以下两大争议:
1.对于行为人杨某、徐某冒充民警两次敲诈嫖客的行为定性上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徐某的行为应构成招摇撞骗罪,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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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山刑初字第42号。
2.案由:诈骗、敲诈勒索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爱民、王峰涛。
被告人:杨某,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原系洛阳保安培训基地业务科副科长,1993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9年8月30日减刑释放。
被告人:徐某,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原系洛阳保安培训基地业务科科长,1995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2年1月22日减刑释放。
被告人:王某,男,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
被告人杨某、徐某、王某均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03年10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03年11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逮捕。
辩护人:蒋璀英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萍;审判员:牛守海吴晓胜
6.审结时间:200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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