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诈骗案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刑终字第1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文伟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关于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鉴定报告》违背鉴定所需遵循的客观、公正原则,其内容与客观事实情况不符,因此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经...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刑初字第6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刑终字第187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李小文。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03年5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小华、詹可岩上海市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徐春雷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吴浩仑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毛国芳;审判员:何仁利;代理审判员:何渊。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青;审判员:吴建华;代理审判员:徐文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