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被控挪用资金宣告无罪案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

安徽师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宣中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志军 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挪用资金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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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04)宁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宣中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挪用资金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俊。
二审检察机关: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广宏。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36岁,汉族,安徽省宁国市人,原任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销售经理。
辩护人:程学平安徽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晓华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智勇;人民陪审员:邵智明王芳。
二审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志军;代理审判员:余乃荣李晓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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