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等敲诈勒索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马刑终字第5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宁 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中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杜某、苒某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依法维持原判。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杜某、苒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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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04)雨刑初字第8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马刑终字第59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俊、王化斌。
被告人(上诉人):杜某,男,1978年3月1日出生于芜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1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苒某,男,1979年1月3日出生于马鞍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文兰;审判员:张舒;人民陪审员:夏明旭。
二审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宁;代理审判员:王伟杨诗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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