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4)刑初字第7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连强 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1.关于聚众犯罪的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独立形式,由于聚众犯罪参加人数多、涉及面广,而我国刑法历来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把聚众犯罪中的主体分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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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4)刑初字第78号判决书。
2.案由: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泉。
被告人周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济南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初建国、王昊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圣贤;审判员:张丽;人民陪审员:贾西海
6.审结时间:200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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