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案由: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如东县通海劳务输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南黄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刑一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利飞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1.不具备合法出境资格,而以骗得的合法出境证件出境,属于偷越国境行为。
何谓“偷越”国境,实践中有多种不同观点,如有的认为“偷越”是指未经办理有关出入国境证件和手续,在未设关口处秘密越境的行为;也有认为“偷越”不仅指在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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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刑一初字第5号。
2.案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震。
被告人:何某,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初中文化,原如东县通海劳务输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3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袁顺宏江苏南通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藏建伟;代理审判员:倪红晏周一星
6.审结时间:200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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