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刑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鹏飞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挪用公款案涉及实践中比较典型、存在较大争议的多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就挪用公款罪而言,犯罪数额既是定罪标准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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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刑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马迎辉。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41岁(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研究生文化,原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易管理部副经理,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方庄营业部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3年5月29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磊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钱智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吉祥;代理审判员:唐季怡赵静。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华;审判员:邓钢;代理审判员:周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14日(经合议庭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分别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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