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门市新会区新会海关

广东灵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江中法刑二初字第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有就 单位:
本案存在争点有:
1.关于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
根据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陈某自首情况的说明”,陈某在以滥用职权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于1997年和1998年春节时收受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梁某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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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江中法刑二初字第37号判决书。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余耀华。
被告人:陈某,男,63岁,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是江门市新会区新会海关关长。因本案于2002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2003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8月25日再次被逮捕。
辩护人:吴伟炎广东灵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雄;审判员:陈有就;代理审判员:勾连顺
6.审结时间:200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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