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徇私枉法案
案由:
徇私枉法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二中刑二终字第13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长城 单位: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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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04)云刑初字第13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二中刑二终字第131号裁定书。
2.案由:徇私枉法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学军、朱明、陆蓉。
被告人(上诉人):潘某,男,1955年4月2日生于重庆市云阳县,原系云阳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2004年2月27日因本案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一审辩护人:程世友方中华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程世友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波;审判员:黄英鄢发富。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晖;代理审判员:刘梅余华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04年9月13日。
二审结案时间:200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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