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武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刑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继旺 单位: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审判、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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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04)武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刑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武平县人,大专文化,系武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二级警司,1997年6月至2002年12月受武平县公安局委派在武平县公安局驻武平县烟草专卖局(公司)治安执勤点工作,因本案于2003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黄东才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继旺;人民陪审员:王选昌谢亮富。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明;审判员:戴景彤;代理审判员:孔令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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