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广州市益鹏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位权案
案由:
车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剑 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属代位权纠纷案件。东方公司以国际建设公司拖欠到期借款本息、而国际建设公司怠于行使其对益鹏公司的到期债权为由,代位请求国际建设公司的债务人益鹏公司清偿国际建设公司对其所负债务,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债务人国际建设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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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经民二重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76号。
2.案由:代位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建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州市益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益鹏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列玉、周承志,均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国际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发林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涛;审判员:陈剑平胡小兵。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静;代理审判员:李洪堂田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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