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钟某买卖合同案 证照转让合同部分无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4)虞民二再抗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剑英 单位: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本案中,钟某向陈某转让的财产包括证照等资料。那么,钟某与陈某签订的包括转让证照等资料内容的转让协议效力如何呢?这是原审与再审的焦点所在。
从钟某和陈某交易情况来分析,双方既有转让兴宏饮食店财产的合意,即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也...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原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3)虞经初字第730号。
再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4)虞民二再抗字第3号。
2.案由:一般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申诉人):陈某,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
委托代理人(原审、再审):陈洪奎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审):陈立标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诉人):钟某,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
委托代理人(再审):王伟龙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智炜;审判员:方艳清阮万里。
再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秋文;审判员:金伯泉陈银江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