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第十八工程局天津物资公司诉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案 书证原件优先适用原则及其例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铁第十八工程局天津物资公司

中铁第十八工程局天津物资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民终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薇 单位: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的1、3号收条中所显示的交易行为是否实际存在。由于证明该事实的直接证据、两张收条的原件已丢失,原告只能提供相应的复印件;这时,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如何就直接关系到本案的最终判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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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03)民初字第17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民终字第59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铁第十八工程局天津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邦新,中铁第十八工程局天津物资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利锋,中铁第十八工程局天津物资公司,干部。
被告(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龙,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家明;审判员:赵锦成张艳。
二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爱云;审判员:李军;代理审判员:朱秋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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