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珠江商贸发展公司诉花都市振达公司买卖合同案 法人工作人员签约行为的定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000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柳玮玮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焦点问题:
1.原、被告的代表签约行为是代表行为还是代理行为,双方于2000年8月23日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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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3)花法民二初字第319号。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00030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市花都珠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某,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花都振达织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洁明;审判员:刘敏;代理审判员:梁红君。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群;代理审判员:谷丰民陈维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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