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嵊州市支行诉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邢某拍卖合同案 拍卖效力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4)嵊民二初字第6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舒肖玲 单位: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两个争议的焦点,即拍卖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和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合法性问题。
1.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嵊州市支行的委托与邢某进行的本次拍卖行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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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4)嵊民二初字第674号。
2.案由:拍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嵊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嵊州市农行”)。
诉讼代表人:吕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松良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友根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某1,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舒肖玲;审判员:蒋立忠丁春燕
6.审结时间:200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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