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诉陈某1赠与合同案 合同的撤销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

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民终字第5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晓东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出现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事由?
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有两类:(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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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4)伍民初字第328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民终字第592号。
2.案由:赠与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2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3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军荣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1,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审):翁毅,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邓家福,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刘益龙。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郑文堂;代理审判员:周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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