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王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投资与借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终字第1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源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国家工商登记部门与国家对外贸易部门以及公司章程对外资企业股东的表述不同时,应以何者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法院从工商登记部门的职责、对外贸易部门对外资企业的审查范围、公司章程的具体理解等角度对此作出认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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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民初字第92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终字第187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台湾地区王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安明、何国庆,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村上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心耀、肖延高,成都高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剑鸣;代理审判员:钟宏李源。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兴全;审判员:颜桂芝;代理审判员:林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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