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新区支行诉常州康美服装有限公司贷款合同案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法律事务部

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

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1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建平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典型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因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而引发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纠纷案件。正确处理本案主要应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本案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法律性质认定问题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对于新区工行与康美公司之间...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150号。
2.案由:借款合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新区工行”)。
负责人:汪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法律事务部副经理。
被告:常州市康美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国芳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康盛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国芳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正才;审判员:秦琳刘冰
6.审结时间:2004年9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