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某诉宋某、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等拖欠工程款案 工程承包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深圳信达律师事务所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4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晓华 单位: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处理本案时,对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承包合同的效力、工程量的认定意见均一致,唯在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上,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只判决宋某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乳源县政府、控股公司与明兴公司均免责。理由是:根据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韶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459号。
2.案由:拖欠工程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扶某,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
委托代理人:扶某1,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忠民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宋某,男,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原名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下称“控股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皓深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称“乳源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某,县长。
诉讼代理人:宾某,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梧州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明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明;审判员:解亚安;代理审判员:江晓华。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仕泉;代理审判员:蓝中伟王冬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