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诉秭归县世纪星酒店保管合同案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终字第2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兰英 单位:
本案系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引起的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熊某交付给秭归酒店工作人员宋某保管的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是否存在?证据如何认定?宋某在茶艺部上班时接受熊某存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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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2004)秭民初字第73号。
二审判决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终字第277号。
2.案由:保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熊某。
委托代理人:郑旭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秭归县世纪星酒店(以下简称“秭归酒店”)。
法定代表人:覃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谢建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龙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余昌浩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兰英。
二审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郑文堂;代理审判员:周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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