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五华新园房屋信息服务部诉徐某居间合同案 房屋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二终字第2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强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由于房屋中介机构操作不规范,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的性质产生争议。由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卖房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作为双方的代理人签字,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并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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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3)官法民一初字第4513号。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二终字第225号。
2.案由:居间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女,云南省江川县人。
被告(上诉人):昆明五华新园房屋信息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邱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生德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苏燕。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游孟蓉;审判员:李宏智;代理审判员:吕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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