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邮政局邮政合同案 汇款冒领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村民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通民初字第016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清波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汇款被冒领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填写收款人时书写不规范,将“王某1”写成类似“卫某1”,邮政局将收款人为卫某1的汇款收据交给王某后,其亦未认真核对,故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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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通民初字第01626号。
2.案由:邮政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原告之妻)。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邮政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南里大街2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女,北京市通州区邮政局储汇科科长。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邓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邓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雷书湖,男,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綦炫声
6.审结时间:200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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