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分公司电信代理合同案 电信费提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祁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2004)衡铁法民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力 单位: 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
本案处理正确与否,关键取决于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本案原告肖某认为其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一条第(一)项指定了肖某为祁东地区电信业务惟一代理商;第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衡阳铁通公司在祁东地区内发展的用户无偿归属肖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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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2004)衡铁法民初字第8号。
2.案由:电信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赵勇平,祁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图强里2号。
负责人: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谭运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勇;审判员:黄力龙欧琴
6.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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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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