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荥经县石滓乡快乐村28社承包合同案 安置补助费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

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04)荥民初字第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易泽能 单位: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该案所争执的焦点中,主要是承包林地征用后,安置补助费承包人是否应该分享。四川省人大依照1986年10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除地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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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04)荥民初字第06号。
2.案由: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别名陈某1。
委托代理人:陈某2。
委托代理人:刘怀芳,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荥经县石滓乡快乐村28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培熙,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明文;审判员:兰绍勋易泽能
6.审结时间:20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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