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赵某等股东权案 军人经商所签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董庶 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军人签订带有经商性质的合同的效力以及附生效条件的双务合同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1.军人签订带有经商性质的合同不因违反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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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3)杨民二(商)初字第85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69号。
2.案由:股东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别名王某1),女,1943年9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天荣上海市棣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赵某,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品仙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1,女,1955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2,女,1949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骏;代理审判员:董庶汪钧铭。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奚雪峰;代理审判员:高增军沈璇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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