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案 临时股东大会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2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艳芬 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上市公司“双头董事会”纠纷案件,该案的审判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1.该类案件的受理与管辖问题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生了湖北省某基层法院以相同的案由受理了某小股东诉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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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23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256号。
2.案由: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任某,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晓军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马一德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赵旭东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向阳王锦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锦曦、林讯,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枫;审判员:高艳芬;代理审判员:叶宗斌。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荣斌;审判员:刘炳荣;代理审判员:林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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