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辉实业公司诉尼康电子有限公司盈余分配权案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四终字第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净 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主要法律问题:
1.股利分配的条件
股利进行分配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实质要件,即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形式要件,即公司的机关决定进行股利分配。形式要件也是至关重要,因为公司是否分配股利,属于公司的自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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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都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民二初字第035号。
二审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四终字第02号。
2.案由:公司盈余分配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辉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南辉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广东道582—588号广发商业大厦2/F1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木盛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音邦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尼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康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里山19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代理人:张铁锋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晏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长城;审判员:刘净马箭。
二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艺;审判员:陈明田朱国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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