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贝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胡某返还公司财产案 公司公章与财务账册
案由:
侵犯财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贝峰公司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宜兴市屺亭供销社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终字第2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宏雷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人民法院对公司经营权的司法干预尺度问题。
1.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股东的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性与人合性相结合的公司形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股东之间相互制约与平衡的关系,但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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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3)宜民二初字第214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终字第255号。
2.案由:返还财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宜兴市贝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镇宜北路557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贝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志仁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男,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宜兴市屺亭供销社退休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祖福;审判员:吴英;代理审判员:仲卫荣。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敏;审判员:梁月明;代理审判员:周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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