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牧工商总公司诉石某、陈某企业出售案 公司清算
案由:
农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昌平牧工商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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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44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雌明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吉利必胜公司的股东石某和陈某因公司经营困难而不想继续经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二人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是法定、普通、非破产清算。
1.清算中清算组正确履行催告的问题
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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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4468号。
2.案由:企业出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昌平牧工商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蔚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昌平牧工商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石某,女,汉族,1947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佟某,男,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陈某,女,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佟某,男,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钢成;审判员:戴国李春梅
6.审结时间:20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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