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丹阳市邮政局存单案 虚假存单质押
案由:
伪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镇江金东吴律师事务所

丹阳市邮政局

江苏省邮政局

江苏省邮政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二终字第0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玉成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1.本案应当适用《纠纷涉罪规定》而非《存单纠纷规定》
《纠纷涉罪规定》对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案件的有关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了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关于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案件的法律依据。适用《纠纷涉罪规定》应当满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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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镇民二初字第9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二终字第040号。
2.案由:存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丹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吕某,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富生江苏镇江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丹阳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夏某,丹阳市邮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芮某,江苏省邮政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省邮政局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现关押在江苏省无锡监狱。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新桥镇壹队新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晓东;审判员:姜玲许宏亮。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玉成;代理审判员:丁争鸣李义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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