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04)泗民二初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少华 单位: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1.本案所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自2004年5月1日起应当属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功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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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04)泗民二初字第108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37岁,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35岁,汉族,个体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江苏宿迁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少华
6.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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