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地名商标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三再终字第0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卢山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但任何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权利的行使都会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如果权利不受限制就会滥用,从而威胁公众利益。正确认识商标权利行使的限制,能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合理确定商标保护的条件和范围。我国《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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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知初字第19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三终字第056号。
再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三再终字第001号。
2.案由:商标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物业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源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兰湾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常府街85—8号新大都广场A座22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兵兵;代理审判员:卢山夏雷。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婷婷;代理审判员:徐美芬袁滔。
再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花玉军;代理审判员:孙祥壮曹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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