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合理使用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6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焦彦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这起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如何看待长安影视公司在电视剧中使用少量音乐作品的行为
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使用音乐作品的量无论有多少,哪怕只有短短的几秒钟,只要观众能够识别出它是哪首音乐作品,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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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233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627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影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俏佳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东方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余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候某,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书大厦”)。
法定代表人: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该公司市场信息中心业务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音像营销中心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旗;代理审判员:姜颖李燕蓉。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某民;代理审判员:张雪松焦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9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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