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金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诉长海县明航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货损赔偿案 保险人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深圳市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深圳市保得海运有限公司财务部

文书字号:
大连海事法院(2004)大海长事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栋 单位: 大连海事法院
本案的处理存在两个焦点问题:
1.原告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第一,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只规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的情形,而没有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形。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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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大连海事法院(2004)大海长事初字第3号。
2.案由:船舶碰撞货损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烟台市金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城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南大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城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海县明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航船务”),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法定代表人:孔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某,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学生。
被告:深圳市保得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得海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海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深圳市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深圳市保得海运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大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本玉;审判员:张沈;代理审判员:刘栋
6.审结时间:20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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