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坦洲水上运输公司诉郭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

中山市坦洲水上运输公司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初字第1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辉程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涉及船舶挂靠,船舶航行条件、保持正规瞭望、安全航速义务,船舶碰撞中过失比例原则等问题。
1.船舶所有权问题关系诉讼主体问题,本案当事船舶“粤中山货2247”船是陈铭声购买,原告与陈铭声签订的《纳入坦洲水上运输公司管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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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初字第116号。
2.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山市坦洲水上运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金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东明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中山市坦洲水上运输公司职员。
被告:郭某,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1951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汉族,1970年1月20出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元平;审判员:邓宇锋程生祥
6.审结时间:20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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