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科实业有限公司诉韩进海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案 火灾免责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4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曾沧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主张火灾免责的证明责任问题。
为保护船方利益,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汉堡规则》,都将火灾作为一种特例处理。
《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下列事由所生或所致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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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469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深圳市德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新安路森威大厦雍景园14B。
法定代表人:王武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钢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进海运”),住所地韩国首尔永登浦区汝矣岛洞25—11号韩进海运大厦(Hanjin Shipping.Bldg.,25—11,Yoido—Dong,Yongdeungpo—ku,Seoul,Korea)。
法定代表人:Won—Pyo Choi,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赵淑洲,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船代”),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蛇口新时代广场33层。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莉,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翁子明;代理审判员:徐曾沧张科雄
6.审结时间:20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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