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丹东恒通工艺品有限公司诉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海上运输合同电放提单案 未按约签发提单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大连海事法院(2002)东商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1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施阳 单位: 大连海事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确定纠纷的性质,二是法律适用。
确定本案所涉纠纷的性质,是解决本案的关键问题。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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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大连海事法院(2002)东商初字第24号。
2.案由:海上运输合同电放提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丹东恒通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忠杰中国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艳国中国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
委托代理人:汪鹏南中国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初北平中国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大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阳;代理审判员:高明信鑫
6.审结时间:200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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