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艾派克斯海运船舶经营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差案 网络证据的运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3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倪学伟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1.网络时代的新型证据在案件审判中的适用
网络经济的影响正逐渐波及到法律诉讼领域包括海事审判领域,从而使传统的法律规定必须直面新出现的问题而不断地自我更新和完善,即不断地实现法律的现代化或曰法律的与时俱进。
网络证据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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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都

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372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骆某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兆良广东化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世文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派克斯海运船舶经营有限公司(Apex Marine Ship ManagementCo.LLC)。
法定代表人:约翰某(John·W·Swift),主席。
委托代理人:黄亚泉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晖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自力;审判员:覃伟国倪学伟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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