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尖扎县政府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案 地上附着物补偿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青民二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晓阳 单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确定案由是不当的。二审裁定书中对本案的性质及说理已很充分,在此仅补充解说几个问题:
第一,三江公司在征地中提出的“委托”具有何种法律性质,能构成民法上的委托行为吗?依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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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黄民二初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青民二终字第25号。
2.案由: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回族,1942年2月13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喜全、高希程,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该县马克堂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拉某,尖扎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贺士欢、杨俊清,方圆第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省尖扎县国土资源与林业环保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住所地该县马克堂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麻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县国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杜矛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住所地西宁市西大街10号浩运商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某,公司工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权;审判员:拉加才让;代理审判员:贺敏红。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春青;审判员:祁得春郭国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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