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诉中波轮船股份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2002)广海法初字第24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建华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将有关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致,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在基础合同之外另外达成的仲裁协议;二是规定在基础合同之中,作为基础合同的条款之一,即仲裁条款。争议各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也是排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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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2)广海法初字第240—8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保”)。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陈志铭福建厦门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波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耶某。
委托代理人:黄亚泉、杨运福,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邓宇锋
6.审结时间:20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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