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与米歇尔贸易公司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案
法官解说
涉外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是当前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热点之一,故本案具有新颖性。通过对法规数据库的检索,目前尚未公布类似案例,故本案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当事人拒绝举证的法律,视为无法查明而不予适用,这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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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认字第81号。
2.案由: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案。
3.当事人
申请人: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戴俊达、郭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米歇尔贸易公司(MechelTrading AG),住所地瑞士Dammstrasse 19;上海代表处住所地上海市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2304室。
法定代表人:丹尼某。
委托代理人:卢敏、戴玉鑫,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发贵;代理审判员:陈林、叶炳坤。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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