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对该案的审理涉及了法院对涉外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进行司法审查的相关问题。
1.涉外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之审查依据
对涉外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之审查依据,实质上就是对涉外商事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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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新民二初字第154号。
2.案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3.当事人
申请人: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普林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斯图加特市阿尔伯斯塔格街3号。国内联系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519号虹桥迎宾馆1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福克某。
委托代理人:赵斌,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诺,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灵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沃磨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骏,江苏无锡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风华;代理审判员:张海宏、季骁。
6.审结时间:200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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