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亚圆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还款义务案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实质在于确定裁决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时的执行管辖。
本案中,仲裁庭裁决中电公司对三亚圆通公司应返还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而不是保证条款所约定的连带责任。因此,在对三亚圆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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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执行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1)深仲裁字第508号。
2.案由:执行案。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亚圆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执行人:北京中兴恒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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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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