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不服郑州市森林公安分局荥阳派出所出具行政证明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郑州市森林公安分局

文书字号: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5)荥行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峰岭 单位: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从本案被告荥阳派出所为第三人夏某出具证明及证明内容的情况看,该证明行为应属于行政证明行为。所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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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5)荥行初字第9号。
2.案由:不服其他公安行政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蔡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5日,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5日,大学文化,干部。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森林公安分局荥阳派出所,住所地:荥阳市大海寺路19号。
负责人:周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郑州市森林公安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牛某,该所指导员。
第三人:夏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15日,高中文化,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勇;审判员:禹爽刘沛
6.审结时间:20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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