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汕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汕头市金平区法律服务所

汕头市公安局法制科

汕头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汕中法行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燕芳 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复处罚。
重复处罚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对管理相对人的同一违法事实,以同一理由再行处罚的行为。“一事不再罚”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所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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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05)汕濠法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汕中法行终字第16号。
2.案由:不服行政强制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原告吴某,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义昂、蔡绪钦,汕头市金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汕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汕头市跃进路2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汕头市公安局法制科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汕头市公安局民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奕纯;审判员:林燕芳郑荣德。
二审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楚纯;审判员:谢及凯黄烈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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