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庄爱国石料厂诉登封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4)登行初字第000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建宇 单位: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1.如何理解公安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单位,依法享有法定的行政职权,同时行政机关又负有相应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众所周知,行政职权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不同,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自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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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4)登行初字第00044号。
2.案由:不服行政不作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该厂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共和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宫向党;审判员:张智勇王金超
6.审结时间:200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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