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绿宝石电动自行车厂不服余干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消防行政确认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江潮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绿宝石电动自行车厂办公室

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

余干县中英文学校

文书字号: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饶中行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官胜根 单位: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本案属上饶市第一件不服公安消防行政确认案,争议较大。争议焦点有二:认定与火灾责任认定是否属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其二是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认定与责任认定是否合法
1.被诉的消防行政确认行为是否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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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04)干法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饶中行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公安消防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无锡市绿宝石电动自行车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方友江西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无锡市绿宝石电动自行车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江西省余干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消防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消防大队参谋。
委托代理人:彭定清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61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1,男,66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退休干部。
第三人:宋某,女,31岁,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余干县中英文学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2,男,35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华民;审判员:官胜根范益盛。
二审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向阳;审判员:葛有炳;代理审判员:程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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