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某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北碚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重庆市北碚区农村房屋权籍管理所

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渝中 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单方申请办证的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必须明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的是一种协助的义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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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05)碚行初字第69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73号。
2.案由:不服房屋登记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湛某,女,汉族,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郑学强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湛某1(湛某之父),汉族,重庆市人。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渝中区人和街7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重庆市北碚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重庆市北碚区农村房屋权籍管理所所长。
第三人:重庆北碚水土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水土镇解放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德富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华;审判员:许庆缪友梅。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鹤楼;审判员:许申邹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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