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决定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苏州市沧浪区胥江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行终字第00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浦莉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注销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对潘某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应通知潘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二审法官的意见存在分歧。
一审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本案中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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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05)平行初字第0008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行终字第0014号。
2.案由:不服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1955年11月18日生,汉族,籍贯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被上诉人):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058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卢开霖、周文方,苏州市沧浪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伟平;审判员:浦莉朱勇健。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洁;审判员:刘正方;代理审判员:朱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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